欢迎来到王文筠律师商事风险防范中心网! 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138-6922-0336

律师介绍

王文筠律师 王文筠律师,致力于商事犯罪的辩护、企业风险防控及企业管理顾问和法律顾问;多年从事公司治理与股权设计研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商务合同的跟踪服务及仲裁、诉讼有多年的实操经验。办理过李洪华诉山东省政府和济南市政府信息公开...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王文筠律师

手机号码:13869220336

邮箱地址:wanglvshi200@126.com

执业证号:13714200010723313

执业机构:山东今正盈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山东省庆云县迎宾路阳光花园1号商铺 ,山东今正盈律师事务所

律师文集

商场“最终解释权”的法律效力分析

“最终解释权”性质的理论探析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商家最终解释权应作为合同的格式条款进行定性,而不是作为双方进行约定制定的一般性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条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关于商场“最终解释权”的法律效力,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从我国合同法规定上看,“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活动中,消费者与商场签订的合同由议定条款和格式条款两部分构成。买卖商品这一部分的内容为议定条款,并且决定了该合同的性质为买卖合同;而商场的促销活动这一部分内容为格式条款,附加于买卖合同之中,使该合同成为格式合同。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

(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8)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认定商场的“最终解释权”条款为无效条款,是因为它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争议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如果承认商场单方提供的规定由商场享有合同的最终解释权的格式条款有效,则意味着一旦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以商场单方的解释为准。这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二,从合同解释理论上看,对合同的理解不等于对合同的解释,更不等于对合同享有解释权。合同的解释是指根据有关的事实,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对合同的内容所作的说明。无论是刘女士还是商场,他们所提供的"解释"实质上只是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而非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因为对合同享有解释权,在合同法领域中是指在对合同的理解当事人产生分歧或者合同存在漏洞的场合,以法院认定的公平正义去解释合同,填补漏洞。

商场通过合同为自己设定的“最终解释权”,在权利内容上相当于司法机关对合同的解释权。根据合同解释的原理,这项权利只能由司法机关依法享有,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产生。由此可见,根据合同解释的相关理论,商场不应享有对合同的最终解释权。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9 www.qylawyer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山东省庆云县迎宾路阳光花园1号商铺 ,山东今正盈律师事务所

电话:13869220336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扫码关注×

添加关注,精彩分享